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