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