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医疗救治队伍,加强对农村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地区控制疫情的能力和诊断、治疗水平。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医疗救治队伍,加强对农村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地区控制疫情的能力和诊断、治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