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组建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组织和协调技术攻关。 卫生部组织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组建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组织和协调技术攻关。 卫生部组织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