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二)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任务,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治疗水平; (三)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五)对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六)宣传疾病防治科学知识; (七)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他防治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