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二)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任务,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治疗水平; (三)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五)对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六)宣传疾病防治科学知识; (七)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他防治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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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