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负责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立发热病人隔离观察室,发现可疑发热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者转诊。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传染病医疗救治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