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的,请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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