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二十条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的,请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