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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