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 (二)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三)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四)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 (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六)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 (七)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八)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 (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要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