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