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九节 违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第六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外派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员外派服务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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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