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八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管理秩序

第五十七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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