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八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管理秩序

第五十五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在港口区域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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