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八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管理秩序
第五十一条
本节所称水上拆船、海港、船舶,其含义分别与《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节所称内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排放、倾倒,其含义分别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八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管理秩序
本节所称水上拆船、海港、船舶,其含义分别与《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节所称内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排放、倾倒,其含义分别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