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七节 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第五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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