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十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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