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三十八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