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按照规定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或者不使用按照规定指派的引航员引航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