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