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