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三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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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