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四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和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