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三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第十三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吊销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临时)符合证明: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