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海事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属于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海事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属于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