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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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