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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