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