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