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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