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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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