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