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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