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