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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