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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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