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