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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