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