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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