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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