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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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