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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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