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