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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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