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