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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