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生鲜乳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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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