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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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