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