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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