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生鲜乳运输

第三十一条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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