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生鲜乳运输

第三十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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