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生鲜乳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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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