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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