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第二十四条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