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 生鲜乳收购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时点。 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 生鲜乳检测记录应当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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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