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检测费用由生鲜乳收购站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或者变相转嫁给奶畜养殖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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