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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